于存灏(1909—1975),字静漪,出生于武川县石兵地上湾村(今哈拉合少乡庙渠村东湾)。民国12年(1923),考入归绥中学,民国16年(1927)赴北平考入中国大学法律预科。翌年毕业返绥,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实习推事。同年,家乡大旱,颗粒无收,于存灏动员家人开仓济贫。向乡民发放荞麦籽种及口粮,来者不拒,放完为止,不要报酬。
民国19—21年(1930—1932),于存灏先后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归绥市地方法院院长。民国24年(1935),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包头分院院长兼包头市地方法院院长。
“七·七”事变后,成立“绥远省民众抗日自卫军”,于存灏任副总指挥。在民国27年(1938)开展的抗日活动中,于存灏与八路军大青山支队一直友好合作,互相支援,打击、遏制日伪势力。民国29年(1940),于存灏因骑马摔折胳膊,未能随军,自此脱离“自卫军”。
民国30—39年(1941—1949),于存灏任绥远省高等法院院长。
“九·一九”起义前夕,在起义与否的问题上绥远各界形成两级分化。于存灏坚持和平起义主张,并与荣祥等起草《紧急停火呼吁书》,组织“国大代表联谊会”,协助董其武组建“和平促进委员会”、“绥远省革新学院”,于存灏任这两组织委员。民国38年(1949)7月间,为争取鄂友三和平起义,于存灏奉董其武之命,亲自赴武川敦促鄂友三起义。同年9月19日,绥远各界通电签名起义,于存灏是39位签名者之一。起义后,于任绥远军政委员会委员、绥远省参事室参事。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绥远起义人员发起捐献活动,于存灏积极响应,将全部家财和两处院落捐献给国家。
1954年,于存灏任内蒙古参事室参事。1958年后,被选为政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委员、常委。工作之余,积极参与文史资料《大盛魁》一书的编纂工作。1975年逝世,享年66岁。
于存灏(1909—1975),字静漪,出生于武川县石兵地上湾村(今哈拉合少乡庙渠村东湾)。民国12年(1923),考入归绥中学,民国16年(1927)赴北平考入中国大学法律预科。翌年毕业返绥,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实习推事。同年,家乡大旱,颗粒无收,于存灏动员家人开仓济贫。向乡民发放荞麦籽种及口粮,来者不拒,放完为止,不要报酬。
民国19—21年(1930—1932),于存灏先后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归绥市地方法院院长。民国24年(1935),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包头分院院长兼包头市地方法院院长。
“七·七”事变后,成立“绥远省民众抗日自卫军”,于存灏任副总指挥。在民国27年(1938)开展的抗日活动中,于存灏与八路军大青山支队一直友好合作,互相支援,打击、遏制日伪势力。民国29年(1940),于存灏因骑马摔折胳膊,未能随军,自此脱离“自卫军”。
民国30—39年(1941—1949),于存灏任绥远省高等法院院长。
“九·一九”起义前夕,在起义与否的问题上绥远各界形成两级分化。于存灏坚持和平起义主张,并与荣祥等起草《紧急停火呼吁书》,组织“国大代表联谊会”,协助董其武组建“和平促进委员会”、“绥远省革新学院”,于存灏任这两组织委员。民国38年(1949)7月间,为争取鄂友三和平起义,于存灏奉董其武之命,亲自赴武川敦促鄂友三起义。同年9月19日,绥远各界通电签名起义,于存灏是39位签名者之一。起义后,于任绥远军政委员会委员、绥远省参事室参事。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绥远起义人员发起捐献活动,于存灏积极响应,将全部家财和两处院落捐献给国家。
1954年,于存灏任内蒙古参事室参事。1958年后,被选为政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委员、常委。工作之余,积极参与文史资料《大盛魁》一书的编纂工作。1975年逝世,享年6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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