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寺是穆斯林履行宗教功课、进行宣教、传播伊斯兰文化知识和举办经堂教育的场所,被穆斯林视为“安拉的房子”。清真寺在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中,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地位至关重要,与穆斯林的关系极为密切。回族穆斯林对它一直保持两种称呼,一是沿袭伊斯兰教阿拉伯语的原称,直呼其为“麦斯至德”,意为叩头、礼拜之地;或以阿拉伯语“哲玛尔提”称之,意为集合、聚众,包含有群体之意,即穆斯林所设置的公共宗教活动场所。在中国历史上,对于伊斯兰教的礼拜寺曾有多种称呼,如最早见于唐代典籍中的“礼堂”。宋代人将这种礼拜寺称为“祀堂”或“礼拜堂”。到了元、明两代,对礼拜寺的称谓趋向多样化,如广州怀圣寺又称光塔寺、狮子寺;扬州瑞符寺,又称西来寺、仙鹤寺、礼拜寺;西安有清教寺、清修寺和真教寺等等,而最早以“清真”二字命名伊斯兰教寺院的,则是出自明嘉靖五年(1700)李时荣所撰西安《敕赐清修寺重修碑记》。15世纪中叶,“清真”一词开始被伊斯兰教所采用。此后,“清真寺”与“礼拜寺”并用。清代以后,“清真寺”已成为中国各地普遍使用的伊斯兰教寺院的专有名称。一些地区的穆斯林仍有在口头上使用“礼拜寺”称谓的习惯。在中国,清真寺的社会职能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职能是穆斯林群众虔诚拜主、履行宗教功修的地方,每日晨、晌、晡、昏、宵五时拜,每周五主麻聚礼、每年开斋节、宰牲节会礼,斋月晚间的特拉威哈拜和个人的副功拜,都要在清真寺履行。清真寺又是对穆斯林进行宗教教育,宣传教义、教律,讲解《古兰经》和“圣训”,培养宗教职业者进行经堂教育的场所。其次,清真寺还具有为穆斯林进行宗教生活服务的职能。如婚丧嫁娶中的写“尼卡合”仪式,丧葬时的站“者那则”殡仪,亦多在寺内举行。平时,穆斯林群众过宗教节日、悼念先辈亡人或举意过平安“乜帖”等活动,也大多在清真寺内举办。此外,清真寺还是穆斯林联络感情、互通信息、文化交流、习武健身和排解纠纷的场所。
中国清真寺的组织管理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史载在唐宋时期,政府在穆斯林居住的“蕃坊”内设立“蕃长司”,选德高望重的人任“蕃长”依俗而治,属于专职的教职人员。元代,元朝政府专门设有“回回哈的司”管理回回事务,而且各地的回回聚居也设有类似的管理机构。在清真寺内部也逐步发展形成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形式。当时已有了“筛海”(教长)和“穆塔完里”(管寺者)的专称。明代,回回已形成民族共同体,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制也逐渐完善。各清真寺已有了专职的掌教(伊玛目、阿訇),负责领拜、讲经(卧尔兹)、教授海力凡(经堂教育学员)等教务工作。有了专管日常事务的乡老(有的称社首、学董)。各教坊自成一体,互不隶属。教职人员(主要是教长)由信教群众推荐选聘,一般任期3年,也可继续延聘。管寺乡老由本坊经常礼拜的穆斯林民主选举,由当选的3人~5人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清真寺的日常事务,包括寺产、经济收支、重要节日、大型宗教活动庆典等等。寺管会成员一般任期3年,属于无偿尽义务,没有报酬或工资。内蒙古各地的清真寺,其组织管理形式基本上沿袭这一模式。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发《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10年,又颁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制定的上述法律、法规,中国伊斯兰教于2006年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伊斯兰教《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等具体实施办法。从此,内蒙古乃至全国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以及财务监督管理等,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从法律上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保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组织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清真寺是穆斯林履行宗教功课、进行宣教、传播伊斯兰文化知识和举办经堂教育的场所,被穆斯林视为“安拉的房子”。清真寺在穆斯林的宗教生活中,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地位至关重要,与穆斯林的关系极为密切。回族穆斯林对它一直保持两种称呼,一是沿袭伊斯兰教阿拉伯语的原称,直呼其为“麦斯至德”,意为叩头、礼拜之地;或以阿拉伯语“哲玛尔提”称之,意为集合、聚众,包含有群体之意,即穆斯林所设置的公共宗教活动场所。在中国历史上,对于伊斯兰教的礼拜寺曾有多种称呼,如最早见于唐代典籍中的“礼堂”。宋代人将这种礼拜寺称为“祀堂”或“礼拜堂”。到了元、明两代,对礼拜寺的称谓趋向多样化,如广州怀圣寺又称光塔寺、狮子寺;扬州瑞符寺,又称西来寺、仙鹤寺、礼拜寺;西安有清教寺、清修寺和真教寺等等,而最早以“清真”二字命名伊斯兰教寺院的,则是出自明嘉靖五年(1700)李时荣所撰西安《敕赐清修寺重修碑记》。15世纪中叶,“清真”一词开始被伊斯兰教所采用。此后,“清真寺”与“礼拜寺”并用。清代以后,“清真寺”已成为中国各地普遍使用的伊斯兰教寺院的专有名称。一些地区的穆斯林仍有在口头上使用“礼拜寺”称谓的习惯。在中国,清真寺的社会职能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职能是穆斯林群众虔诚拜主、履行宗教功修的地方,每日晨、晌、晡、昏、宵五时拜,每周五主麻聚礼、每年开斋节、宰牲节会礼,斋月晚间的特拉威哈拜和个人的副功拜,都要在清真寺履行。清真寺又是对穆斯林进行宗教教育,宣传教义、教律,讲解《古兰经》和“圣训”,培养宗教职业者进行经堂教育的场所。其次,清真寺还具有为穆斯林进行宗教生活服务的职能。如婚丧嫁娶中的写“尼卡合”仪式,丧葬时的站“者那则”殡仪,亦多在寺内举行。平时,穆斯林群众过宗教节日、悼念先辈亡人或举意过平安“乜帖”等活动,也大多在清真寺内举办。此外,清真寺还是穆斯林联络感情、互通信息、文化交流、习武健身和排解纠纷的场所。
中国清真寺的组织管理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史载在唐宋时期,政府在穆斯林居住的“蕃坊”内设立“蕃长司”,选德高望重的人任“蕃长”依俗而治,属于专职的教职人员。元代,元朝政府专门设有“回回哈的司”管理回回事务,而且各地的回回聚居也设有类似的管理机构。在清真寺内部也逐步发展形成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形式。当时已有了“筛海”(教长)和“穆塔完里”(管寺者)的专称。明代,回回已形成民族共同体,以清真寺为中心的教坊制也逐渐完善。各清真寺已有了专职的掌教(伊玛目、阿訇),负责领拜、讲经(卧尔兹)、教授海力凡(经堂教育学员)等教务工作。有了专管日常事务的乡老(有的称社首、学董)。各教坊自成一体,互不隶属。教职人员(主要是教长)由信教群众推荐选聘,一般任期3年,也可继续延聘。管寺乡老由本坊经常礼拜的穆斯林民主选举,由当选的3人~5人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清真寺的日常事务,包括寺产、经济收支、重要节日、大型宗教活动庆典等等。寺管会成员一般任期3年,属于无偿尽义务,没有报酬或工资。内蒙古各地的清真寺,其组织管理形式基本上沿袭这一模式。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发《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10年,又颁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家制定的上述法律、法规,中国伊斯兰教于2006年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伊斯兰教《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等具体实施办法。从此,内蒙古乃至全国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制度、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以及财务监督管理等,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从法律上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保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组织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Copyright All rights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47号 电话:(0471)3292175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