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内蒙古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中也存在着封建剥削和阶级压迫,占农村人口10%的王公、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而占农村人口的90%的蒙汉族农民却只占有全部土地的20%~30%。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占农村人口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总面积的68.2%,而占农村人口90%的广大劳动农民仅占全部耕地面积的31.8%。地主阶级无偿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所占土地大部分都是上等地。地主阶级对贫雇的剥削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地租
地租是地主对劳动农民实行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
在内蒙古地区的地租形态中,与封建的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实物地租占主要形式。实物地租以“死租”为主要形式,即佃户种地主的土地,不管年景好坏,秋后收获多少,向地主缴纳固定的租额。据通辽县的调查,一般固定地租额每亩高达120斤。并且所有一切捐税及生产费用全部归佃农负担。这种地租率,据自治区西部地区1934年的统计,一般占到产量的50%,占地价的14.4%,每亩租额,一般比钱租、分租分别要高出125%与20%。在这种高额地租的剥削之下,农民在丰年只能求得半饱,歉年还得借债缴租,使佃农还得受高利贷的盘剥。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借贷关系形成另一连锁。这种连锁,也反映在其他地租形态中。在内蒙古西部地区还有“活租”形式,其租额占农作物产量的一半左右。“活租”又有“分收”与“伴种”之别。“分收”即一切投资、农具以及赋税均由农民负担或由农民负担一半,秋天打下粮食地主与佃农四六分成。“伴种”是从秋后打下的粮食中,首先扣除种子及各种负担,其余粮食地主与佃农对半或四六分。这种分租形式,在西部地区地租形态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1943年原绥远省这种“分租”形式占45.7%。
随着城市产业的兴起,交通的发展,商品货币向农村流通,在地租形态中还出现了货币地租。1934年,原绥远省货币地租的比重占31.2%,货币地租的租率就其对地价而言,一般都在10%以上,也有高达20%以上的。伴随着货币地租的出现,又出现预租和押金。预租是农民向地主预先缴付的租金,为缴付预租,农民往往要通过高利贷借款,忍受高利贷的剥削。押金,即地主把土地在一定时期内出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向地主交纳一笔押金,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议定耕种年限;并按照租约,每年交租,契约到期,如佃户无欠租等行为,地主如数退还押金。这种预租和押金,不但是地主阶级加重对佃农的经济控制,也是更为狡猾、残酷的一种剥削手段。
二、耪青
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劳动农民进行残酷剥削的又一种形式。以其劳动时间的长短不同,又有“里青”“外青”“锄头青”之分。
地主招徕没有土地、耕畜、农具的赤贫户为其劳动,劳动收获按成分益。这种形式较普遍地盛行于内蒙古东部半农半牧区。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地主阶级,特别是一些缺乏经营土地经验的蒙古族地主和占有土地较多的汉族地主,在分成制的幌子下,驱使耪青者多种地,以达到对劳动农民的残酷剥削。“耪青”这种剥削形式是极其残酷的,从表面看,一切生产费用均由地主投资,耪青者可以从总收获量中分得一半左右的粮食,但实际上往往是经过一年的辛勤劳动,到头来所得无几,有的甚至还要倒扣。“耪青”规定:首先,“耪青”农民必须给地主白种半垧或一坡马料地;其次,耪青者家属的口粮和农忙时雇零工垫支的钱,对于这部分必须的生产投资不仅全部能转嫁到耪青者身上,而且到秋后复加很高的利息收回;第三,要提供一部分无偿劳役,这实际上是超经济剥削。通过这些剥削手段,到秋后三扣五除,耪青者分得的粮食大部分都归地主所有。
三、雇长工
这种封建剥削形式,在汉族聚居地区较为普遍。长工从农历正月上工,到腊月底下工,终年劳动不许休息。工资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或二者兼用。工资的高低,按照雇工劳动力的强弱而定。地主对雇工剥削极其残酷,一般雇农辛苦一年只能勉强维持自己最低限度的生活。有的甚至辛勤劳动一年,被地主七扣八扣,扣得钱尽粮无,反落个倒欠地主的。长工欠地主的债就意味着永远还不清,就成为阎王债“本折利、利折本,‘黑驴打滚’还不清”(黑驴指算盘)。因而,有很多长工祖祖辈辈被迫为地主当长工,像奴隶一样,永远不得翻身。
四、高利贷
地主和高利贷者对农民多用“死契粘单”或“押青苗”的方式,迫使农民以土地和农作物作抵押借贷。当无力偿还时将土地廉价出卖或向地主付出繁重的劳役以抵偿债务。内蒙古地区的高利贷者往往是和封建地主分不开的。许多人既是地主又是高利贷者。1934年,内蒙古西部地区地主、富农兼高利贷者占放债户的38.4%。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农民所进行的剥削,大多是将地租剥削、雇工剥削和高利贷剥削结合在一起,并成为地主阶级掠夺、吞并农民土地,压榨农民血汗的重要手段。1933年,原绥远省农村负债百分率是:借款户占总农户的48%,借粮农户占总农户的33%,随着农民的贫困化加深,高利贷活动与剥削方式愈来愈猖獗,其特点是,借款期限愈来愈短,绝大部分要抵押和保证,利率也越来越高,1933—1934年,原绥远省农村现金借贷年利率为40%~50%的占借贷总数的43.9%,实物借贷的月利率为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内蒙古地区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中也存在着封建剥削和阶级压迫,占农村人口10%的王公、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而占农村人口的90%的蒙汉族农民却只占有全部土地的20%~30%。内蒙古西部地区(原绥远省)占农村人口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总面积的68.2%,而占农村人口90%的广大劳动农民仅占全部耕地面积的31.8%。地主阶级无偿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所占土地大部分都是上等地。地主阶级对贫雇的剥削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地租
地租是地主对劳动农民实行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
在内蒙古地区的地租形态中,与封建的自然经济相结合的实物地租占主要形式。实物地租以“死租”为主要形式,即佃户种地主的土地,不管年景好坏,秋后收获多少,向地主缴纳固定的租额。据通辽县的调查,一般固定地租额每亩高达120斤。并且所有一切捐税及生产费用全部归佃农负担。这种地租率,据自治区西部地区1934年的统计,一般占到产量的50%,占地价的14.4%,每亩租额,一般比钱租、分租分别要高出125%与20%。在这种高额地租的剥削之下,农民在丰年只能求得半饱,歉年还得借债缴租,使佃农还得受高利贷的盘剥。佃农与地主之间的借贷关系形成另一连锁。这种连锁,也反映在其他地租形态中。在内蒙古西部地区还有“活租”形式,其租额占农作物产量的一半左右。“活租”又有“分收”与“伴种”之别。“分收”即一切投资、农具以及赋税均由农民负担或由农民负担一半,秋天打下粮食地主与佃农四六分成。“伴种”是从秋后打下的粮食中,首先扣除种子及各种负担,其余粮食地主与佃农对半或四六分。这种分租形式,在西部地区地租形态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1943年原绥远省这种“分租”形式占45.7%。
随着城市产业的兴起,交通的发展,商品货币向农村流通,在地租形态中还出现了货币地租。1934年,原绥远省货币地租的比重占31.2%,货币地租的租率就其对地价而言,一般都在10%以上,也有高达20%以上的。伴随着货币地租的出现,又出现预租和押金。预租是农民向地主预先缴付的租金,为缴付预租,农民往往要通过高利贷借款,忍受高利贷的剥削。押金,即地主把土地在一定时期内出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向地主交纳一笔押金,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议定耕种年限;并按照租约,每年交租,契约到期,如佃户无欠租等行为,地主如数退还押金。这种预租和押金,不但是地主阶级加重对佃农的经济控制,也是更为狡猾、残酷的一种剥削手段。
二、耪青
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劳动农民进行残酷剥削的又一种形式。以其劳动时间的长短不同,又有“里青”“外青”“锄头青”之分。
地主招徕没有土地、耕畜、农具的赤贫户为其劳动,劳动收获按成分益。这种形式较普遍地盛行于内蒙古东部半农半牧区。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地主阶级,特别是一些缺乏经营土地经验的蒙古族地主和占有土地较多的汉族地主,在分成制的幌子下,驱使耪青者多种地,以达到对劳动农民的残酷剥削。“耪青”这种剥削形式是极其残酷的,从表面看,一切生产费用均由地主投资,耪青者可以从总收获量中分得一半左右的粮食,但实际上往往是经过一年的辛勤劳动,到头来所得无几,有的甚至还要倒扣。“耪青”规定:首先,“耪青”农民必须给地主白种半垧或一坡马料地;其次,耪青者家属的口粮和农忙时雇零工垫支的钱,对于这部分必须的生产投资不仅全部能转嫁到耪青者身上,而且到秋后复加很高的利息收回;第三,要提供一部分无偿劳役,这实际上是超经济剥削。通过这些剥削手段,到秋后三扣五除,耪青者分得的粮食大部分都归地主所有。
三、雇长工
这种封建剥削形式,在汉族聚居地区较为普遍。长工从农历正月上工,到腊月底下工,终年劳动不许休息。工资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或二者兼用。工资的高低,按照雇工劳动力的强弱而定。地主对雇工剥削极其残酷,一般雇农辛苦一年只能勉强维持自己最低限度的生活。有的甚至辛勤劳动一年,被地主七扣八扣,扣得钱尽粮无,反落个倒欠地主的。长工欠地主的债就意味着永远还不清,就成为阎王债“本折利、利折本,‘黑驴打滚’还不清”(黑驴指算盘)。因而,有很多长工祖祖辈辈被迫为地主当长工,像奴隶一样,永远不得翻身。
四、高利贷
地主和高利贷者对农民多用“死契粘单”或“押青苗”的方式,迫使农民以土地和农作物作抵押借贷。当无力偿还时将土地廉价出卖或向地主付出繁重的劳役以抵偿债务。内蒙古地区的高利贷者往往是和封建地主分不开的。许多人既是地主又是高利贷者。1934年,内蒙古西部地区地主、富农兼高利贷者占放债户的38.4%。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农民所进行的剥削,大多是将地租剥削、雇工剥削和高利贷剥削结合在一起,并成为地主阶级掠夺、吞并农民土地,压榨农民血汗的重要手段。1933年,原绥远省农村负债百分率是:借款户占总农户的48%,借粮农户占总农户的33%,随着农民的贫困化加深,高利贷活动与剥削方式愈来愈猖獗,其特点是,借款期限愈来愈短,绝大部分要抵押和保证,利率也越来越高,1933—1934年,原绥远省农村现金借贷年利率为40%~50%的占借贷总数的43.9%,实物借贷的月利率为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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