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告中国彻底“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先后于1947年至1948年和1951年至1952年在东西部地区进行土地改革运动。
一、东部地区土改
自治区东部地区解放较早,1947年下半年,全国解放战争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向战略反攻。为了动员广大农民积极支前,解放农村生产力,加速解放战争的发展,1947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召开了兴安盟群众工作会议,决定在内蒙古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1月底,在自治区东部地区解放较早的兴安盟、纳文慕仁盟、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以及当时归辽北省领导的哲里木盟(今通辽市)和归热河省管辖的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卓索图盟农村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
各盟由党、政、军抽调干部,并吸收社会进步青年组成土改工作队,经过培训后分赴农村发动群众,领导土改。整个运动大体经历了调查摸底,发动群众,建立农会、民兵组织,划分阶级,斗争地主恶霸,挖浮财、分土地和其他果实,复查纠偏等几个阶段。各盟在全面开展土地运动前,都经过试点总结经验,由点到面,普遍展开。自治区在东部地区的土改中,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和党中央有关内蒙古地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具体指示,在认真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总政策的同时,从本地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当时的斗争形势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其基本内容是:(1)内蒙古境内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2)废除内蒙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3)废除一切封建阶级及寺院占有的土地所有制。(4)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政治特权,不负担公民义务,强迫征役、无偿劳动等)。(5)蒙古人民信教自由,喇嘛不许有公民以外的特权。(6)废除奴隶制度,一切奴隶均宣告解放,永远脱离与奴隶主的一切关系,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7)废除土改前农村中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贫苦农牧民的债务(贫、雇、中农之间的债务与商业买卖间的债务不在废除之列)。(8)实行耕者有其田。原来一切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收归公有,然后与乡村其他土地统一平均,按人口分配给全体人民。凡分得的土地即归个人所有,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与特定条件下包租的权利,但仍保留蒙古民族土地公用权(中农保留原有土地,绝不平分,但可补进土地)。(9)一切乡村中的蒙汉族及其他民族人民分得同等土地,均有土地所有权,并保留蒙古民族的土地公用权。土改后其他民族所有土地一律不纳蒙租,但对自治区政府与蒙古人有同等公平负担及公民义务。
通过贯彻执行上述一系列政策,蒙汉各族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改初期,由于对内蒙古农村中土地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阶级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认识不够,尤其是对蒙古族农民经营农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充分的认识,因而在划分阶级和没收财产等问题上出现了“左”的偏向,扩大了打击面。1948年7月,在哈尔滨召开了内蒙古干部会议,总结了农村土改革以及牧区、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的经验教训。乌兰夫在会上针对农业区土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1)大中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分给农民的同时必须留给予农民同等一份,但蒙奸恶霸等人不给分;(2)出租户口地之小地主不斗争不分财产;(3)蒙古族富农剥削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的,财产一般不动,土地只分其多余部分:(4)中农坚决不动,许进不许出。经过贯彻上述政策,解决了蒙汉地主阶级同蒙汉农民群众之间的阶级矛盾,并正确地处理了围绕土地问题而产生的蒙汉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西部地区土改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西部地区(原绥远省)、绥南地区解放较早,在中共晋绥分局领导下,1947年11月,中共绥蒙区委员会在山西省朔县神头镇召开会议,决定在绥南地区实行土地改革。
在土改初期一些地区出现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偏向。1948年2月,根据晋绥分局的指示,中共绥蒙区委员会决定,坚决纠正土改中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做法,给地主、富农也分一份土地。规定分地原则一般是分给地主的地略少于富农,分给富农的地略少于农民,不具体规定几分之几的死指标。
1948年12月,中共绥蒙区委员会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忽视团结中农的“左”的偏差,发出《关于中农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土改地区在发动贫雇农起来斗争地主恶霸的同时,要积极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实际利益。
自治区西部大部分地区因解放较晚,于1951年11月起才全面进行土地改革。
内蒙古西部地区土地关系和民族关系都较东部地区复杂,情况更为特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关系问题比较复杂。内蒙古西部地区,除了地主与农民的土地关系外,还有一个民族土地关系问题。就人口看,西部地区共有300万人,蒙古族人口约15万。就土地看,蒙旗占有的耕地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3,加上山林矿山(如大青山、乌拉山等)、盐碱鱼湖及大片牧区,合计至少占总面积的2/3以上。这些土地所有权属各盟旗所有。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政策及其制造的民族纠纷,往往集中表现在土地问题上。土改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汉族人口多,蒙古族土地多;蒙旗土地占有的过程与性质同一般地主占有土地是不同的。因此土改中,除蒙古族地主外,不能按照处理一般地主占有土地的方法来处理一般蒙古族农民的土地问题。
2.西部地区蒙古族农民经营农业的情况比较特殊。蒙古族农民经营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都不如汉族农民,大部分蒙古族农民虽然以经营农业为主,但不习惯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只参加一些牧业劳动),依靠出租土地过生活,但收租粮较少。在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经营农业的蒙古族农民,出租土地的户占90%,蒙古族农民的经济生活一般比较贫苦,如按租佃关系看待,势必把一大部分蒙古族农民划成地主,扩大打击面。
3.农牧矛盾问题。由于历史上统治阶级强制大量开垦牧场,迫使蒙古族牧民迁移到水草缺乏的地区生存,造成农牧矛盾,影响蒙汉民族团结。
4.永租地问题。土默特旗叫小租,从清代开始每亩地交16个制钱,后来由制钱合成银洋,一元银洋即可交两顷多地的租子,用以象征地权属蒙古农民所有。实际上种地户可自由买卖土地。
5.旗、县并存问题。一个地区既有旗政府,又有县政府,这是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民族压迫造成的。
内蒙古西部地区土地改革运动中,在认真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的同时,从历史、地区、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主要的有:(1)西部地区土地改革中,要保护畜牧业,照顾畜牧业的发展:坚决保护和严禁开垦牧场;并适应蒙古、汉族人民发展畜牧业的需要划定一定数量的牧场。(2)区别对待蒙古族大、中、小地主,没收蒙古族大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没收其他财物;没收蒙古族中等地主的土地,对于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动;蒙古族小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动。(3)在蒙古族农民中划分阶级、计算剥削收入时,应以其实收地租数量计算,不按其出租土地数量计算。(4)蒙古族农民凡出租或雇工经营小土地,生活程度不超过中农生活水平者,均按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经营者对待,不以地主论;凡出租少量土地,收取少量地租,生活程度不及一般中农生活水平者,按贫农成份对待。分配土地时,对无地少地的蒙古族农民给予适当照顾,较汉族农民多分配一些土地和生产资料。牧民愿意经营农业的也分给予当地蒙古族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
在土改中,对喇嘛庙仓封建剥削,因涉及到宗教政策,采取慎重的方针,即对喇嘛庙所属的土地,当地蒙古农民如有要求,可酌量征收其一部分。对喇嘛和喇嘛庙享有的封建特权则宣布一律废除。对喇嘛实行团结、改造的方针,喇嘛如愿意经营农业也分给予当地蒙古族农民同样一份土地,鼓励喇嘛从事生产劳动、爱国家、爱民族。
在旗县并存、蒙汉族杂居的农业区开展土地运动时,组织民族联合的土地改革委员会与土改工作团,适当配备蒙古族干部,认真宣传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合理处理民族纠纷。在发动蒙汉族群众斗地主中,采取共同号召,分别发动,联合斗争,一般先斗汉族地主,后斗蒙古族地主,斗蒙古族地主,以蒙古族农民为主,汉族农民协助。
由于土改革中注意贯彻上述方针政策,使西部地区土改运动得以顺利进行。从1951年11月至1952年2月,原绥远地区1416个行政村,包括240余万人口的农业区完成土地改革。
三、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
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除了农业区和牧区外,还有面积广阔的半农半牧区。在这些地区,既有农业区的特点又有牧业区的特点,而阶级关系和生产方式又与农业区和牧业区不同,既是农牧业经济交错结合的地方,也是蒙汉族农牧民杂居的地区,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土地关系、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因此,在这些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既不能搬套农业区土地改革的做法,也不能完全采取牧业区民主改革的做法,必须从这些半农半牧区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经济特点出发,采取切合这些地区实际的方针政策,既要解决好阶级矛盾,又要调整好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
1947年7月,中共绥蒙会决定在半农半牧区不进行土改,而进行不同于牧区的民主改革,在承认土地与牧场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与牧场所有制,废除封建阶级一切特权,废除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贫苦农民的一切债权的前提下,制定了半农半牧区“发展农业,发展畜牧业,适当提高贫苦农民与牧民的生活”的民主改革方针。初期,一些地区在贯彻上述方针中,由于对半农半牧区的特点认识不够,仍然搬套农业区土地改革的政策,出现了一些“左”的做法,扩大了打击面,影响了民族关系和农牧关系。1948年7月,乌兰夫在哈尔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的政策,提出:(1)在半农半牧区农业占优势的地方,大、中地主的固定的大垄土地、耕畜平分给贫苦农民,小地主和富农的土地、耕畜不平分;(2)畜牧业占优势的地区,大牧主的役畜平分给贫苦牧民,但畜群不分;(3)个别蒙奸恶霸地主的土地,牲畜和财产,经政府批准可分给农牧民。通过贯彻执行上述政策纠正了在半农半牧区进行民主改革中出现的偏差。
在半农半牧区进行民主改革工作中,中共绥蒙会又制定了半农半牧区实行“以牧为主,兼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生产”的方针,并根据蒙汉群众的意愿和自然条件,特别是根据蒙古族群众的要求,确定了半农半牧区的范围,划分农田与牧场的界限,对于自然条件适宜农牧业经济并存的地方采取农牧并重的政策,对于适宜农业生产且已垦种的地方则维持现状,对于不适宜农业且农业生产经营不善又易引起农牧矛盾和民族纠纷的地方,一般采取适当封闭耕地的方法,帮助农牧民逐渐转向各自擅长的生产领域,以利农牧业协调发展,同时大力提倡“蒙汉互助,发展生产”,使蒙汉族农牧民互相支持,农牧业互相补充,既协调了蒙汉民族关系,又调整了农牧业生产,促进了半农半牧区经济的发展。
四、复查纠偏
自治区东部大部分地区在1948年秋至1949年春进行了阶级复评纠偏。通过复查纠偏,纠正了土改运动中扩大打击面、错划地主、富农分子及漏划的地主,并使土改中其他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呼伦贝尔盟布特哈旗卧牛河努图克土改时被打击户占总户数的9.8%,人口占13%,经过复评纠偏,被打击户降为6.7%,人口降为9.5%。这个旗的萨马街努图克原打击户占总户数的18%,人口占24%,复评纠偏后被打击户降为3.4%,人口降为5.9%。
西部地区,中共蒙绥分局、绥远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11月,从省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抽调165名干部组成土改复查工作团,分赴丰镇、萨拉齐、伊克昭盟、河套等地区进行土改复查,解决土改运动中的遗留问题。
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基础,消灭了农村封建剥削,将地主的土地及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分给了各族劳动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许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耕畜、农具、房屋、粮食等财产。据原兴安盟和纳文慕仁盟9个旗县不完全的统计,各族农民在土改中分得的土地445万亩(平均每人分得15亩左右),耕畜15.6万头,房屋65 273间,农具1.5万多件,粮食11.9万石。内蒙古西部地区经过土改,农民占有的土地大大增加。雇农每人平均由土改前的0.7亩增加到10.95亩,贫农由2.7亩增加到11.47亩,中农由8.2亩增加到15亩。对无地少地的蒙古族农民比汉族社员多分配了一倍左右的土地。据15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统计,无地少地的各族农民共分得土地1132万亩,65 800头耕畜,16.8万间房屋,27.7万余件农具,6186万斤粮食。在半农半牧区调整出牧场120万亩。
平分土地以后,农村各阶层农民占有土地的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据呼伦贝尔盟布特哈旗雅尔根楚努图克翻身嘎查的调查,土地改革前共有地主12户,人均占有耕地133.5亩,土地改革后人均占有耕地为6.9亩;富农15户,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为45亩,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0.8亩;中农64户,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为8.4亩,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2.45亩:贫农227户,土地改革前人均占有耕地0.15亩,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3.35亩;雇农16户,土地改革前无地,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3.95亩。
为保障土改后农民分得的土地所有权,打消群众土改后产生的怕变、怕斗、怕分及怕增加负担等各种疑虑,自治区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由各地民主政府向农民颁发土地执照。1949年2月12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主席云泽(乌兰夫)签署命令,决定颁发土地执照,同时公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关于《颁发土地执照的指示》《土地执照颁发办法》《关于填写土地执照的说明》等。各地在颁发土地执照工作前都进行了试点,向干部和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动员,讲清颁发土地执照是土地改革的继续,是巩固土地改革成果,从法律上确认农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工作。颁发土地执照中,都进行了土地丈量,弄清了地亩,并明确了土地等级,做到土地所有权明确,负担公平合理,进一步激发了各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47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告中国彻底“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先后于1947年至1948年和1951年至1952年在东西部地区进行土地改革运动。
一、东部地区土改
自治区东部地区解放较早,1947年下半年,全国解放战争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向战略反攻。为了动员广大农民积极支前,解放农村生产力,加速解放战争的发展,1947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召开了兴安盟群众工作会议,决定在内蒙古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1月底,在自治区东部地区解放较早的兴安盟、纳文慕仁盟、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以及当时归辽北省领导的哲里木盟(今通辽市)和归热河省管辖的昭乌达盟(今赤峰市)、卓索图盟农村全面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
各盟由党、政、军抽调干部,并吸收社会进步青年组成土改工作队,经过培训后分赴农村发动群众,领导土改。整个运动大体经历了调查摸底,发动群众,建立农会、民兵组织,划分阶级,斗争地主恶霸,挖浮财、分土地和其他果实,复查纠偏等几个阶段。各盟在全面开展土地运动前,都经过试点总结经验,由点到面,普遍展开。自治区在东部地区的土改中,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和党中央有关内蒙古地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具体指示,在认真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总政策的同时,从本地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当时的斗争形势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其基本内容是:(1)内蒙古境内土地为蒙古民族所公有。(2)废除内蒙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3)废除一切封建阶级及寺院占有的土地所有制。(4)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政治特权,不负担公民义务,强迫征役、无偿劳动等)。(5)蒙古人民信教自由,喇嘛不许有公民以外的特权。(6)废除奴隶制度,一切奴隶均宣告解放,永远脱离与奴隶主的一切关系,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7)废除土改前农村中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贫苦农牧民的债务(贫、雇、中农之间的债务与商业买卖间的债务不在废除之列)。(8)实行耕者有其田。原来一切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收归公有,然后与乡村其他土地统一平均,按人口分配给全体人民。凡分得的土地即归个人所有,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与特定条件下包租的权利,但仍保留蒙古民族土地公用权(中农保留原有土地,绝不平分,但可补进土地)。(9)一切乡村中的蒙汉族及其他民族人民分得同等土地,均有土地所有权,并保留蒙古民族的土地公用权。土改后其他民族所有土地一律不纳蒙租,但对自治区政府与蒙古人有同等公平负担及公民义务。
通过贯彻执行上述一系列政策,蒙汉各族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土改初期,由于对内蒙古农村中土地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阶级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认识不够,尤其是对蒙古族农民经营农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充分的认识,因而在划分阶级和没收财产等问题上出现了“左”的偏向,扩大了打击面。1948年7月,在哈尔滨召开了内蒙古干部会议,总结了农村土改革以及牧区、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的经验教训。乌兰夫在会上针对农业区土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1)大中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分给农民的同时必须留给予农民同等一份,但蒙奸恶霸等人不给分;(2)出租户口地之小地主不斗争不分财产;(3)蒙古族富农剥削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的,财产一般不动,土地只分其多余部分:(4)中农坚决不动,许进不许出。经过贯彻上述政策,解决了蒙汉地主阶级同蒙汉农民群众之间的阶级矛盾,并正确地处理了围绕土地问题而产生的蒙汉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西部地区土改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西部地区(原绥远省)、绥南地区解放较早,在中共晋绥分局领导下,1947年11月,中共绥蒙区委员会在山西省朔县神头镇召开会议,决定在绥南地区实行土地改革。
在土改初期一些地区出现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偏向。1948年2月,根据晋绥分局的指示,中共绥蒙区委员会决定,坚决纠正土改中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做法,给地主、富农也分一份土地。规定分地原则一般是分给地主的地略少于富农,分给富农的地略少于农民,不具体规定几分之几的死指标。
1948年12月,中共绥蒙区委员会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忽视团结中农的“左”的偏差,发出《关于中农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土改地区在发动贫雇农起来斗争地主恶霸的同时,要积极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实际利益。
自治区西部大部分地区因解放较晚,于1951年11月起才全面进行土地改革。
内蒙古西部地区土地关系和民族关系都较东部地区复杂,情况更为特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关系问题比较复杂。内蒙古西部地区,除了地主与农民的土地关系外,还有一个民族土地关系问题。就人口看,西部地区共有300万人,蒙古族人口约15万。就土地看,蒙旗占有的耕地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3,加上山林矿山(如大青山、乌拉山等)、盐碱鱼湖及大片牧区,合计至少占总面积的2/3以上。这些土地所有权属各盟旗所有。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政策及其制造的民族纠纷,往往集中表现在土地问题上。土改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汉族人口多,蒙古族土地多;蒙旗土地占有的过程与性质同一般地主占有土地是不同的。因此土改中,除蒙古族地主外,不能按照处理一般地主占有土地的方法来处理一般蒙古族农民的土地问题。
2.西部地区蒙古族农民经营农业的情况比较特殊。蒙古族农民经营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都不如汉族农民,大部分蒙古族农民虽然以经营农业为主,但不习惯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只参加一些牧业劳动),依靠出租土地过生活,但收租粮较少。在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经营农业的蒙古族农民,出租土地的户占90%,蒙古族农民的经济生活一般比较贫苦,如按租佃关系看待,势必把一大部分蒙古族农民划成地主,扩大打击面。
3.农牧矛盾问题。由于历史上统治阶级强制大量开垦牧场,迫使蒙古族牧民迁移到水草缺乏的地区生存,造成农牧矛盾,影响蒙汉民族团结。
4.永租地问题。土默特旗叫小租,从清代开始每亩地交16个制钱,后来由制钱合成银洋,一元银洋即可交两顷多地的租子,用以象征地权属蒙古农民所有。实际上种地户可自由买卖土地。
5.旗、县并存问题。一个地区既有旗政府,又有县政府,这是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民族压迫造成的。
内蒙古西部地区土地改革运动中,在认真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的同时,从历史、地区、民族特点出发,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主要的有:(1)西部地区土地改革中,要保护畜牧业,照顾畜牧业的发展:坚决保护和严禁开垦牧场;并适应蒙古、汉族人民发展畜牧业的需要划定一定数量的牧场。(2)区别对待蒙古族大、中、小地主,没收蒙古族大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没收其他财物;没收蒙古族中等地主的土地,对于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动;蒙古族小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一般予以保留不动。(3)在蒙古族农民中划分阶级、计算剥削收入时,应以其实收地租数量计算,不按其出租土地数量计算。(4)蒙古族农民凡出租或雇工经营小土地,生活程度不超过中农生活水平者,均按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经营者对待,不以地主论;凡出租少量土地,收取少量地租,生活程度不及一般中农生活水平者,按贫农成份对待。分配土地时,对无地少地的蒙古族农民给予适当照顾,较汉族农民多分配一些土地和生产资料。牧民愿意经营农业的也分给予当地蒙古族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
在土改中,对喇嘛庙仓封建剥削,因涉及到宗教政策,采取慎重的方针,即对喇嘛庙所属的土地,当地蒙古农民如有要求,可酌量征收其一部分。对喇嘛和喇嘛庙享有的封建特权则宣布一律废除。对喇嘛实行团结、改造的方针,喇嘛如愿意经营农业也分给予当地蒙古族农民同样一份土地,鼓励喇嘛从事生产劳动、爱国家、爱民族。
在旗县并存、蒙汉族杂居的农业区开展土地运动时,组织民族联合的土地改革委员会与土改工作团,适当配备蒙古族干部,认真宣传和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合理处理民族纠纷。在发动蒙汉族群众斗地主中,采取共同号召,分别发动,联合斗争,一般先斗汉族地主,后斗蒙古族地主,斗蒙古族地主,以蒙古族农民为主,汉族农民协助。
由于土改革中注意贯彻上述方针政策,使西部地区土改运动得以顺利进行。从1951年11月至1952年2月,原绥远地区1416个行政村,包括240余万人口的农业区完成土地改革。
三、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
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除了农业区和牧区外,还有面积广阔的半农半牧区。在这些地区,既有农业区的特点又有牧业区的特点,而阶级关系和生产方式又与农业区和牧业区不同,既是农牧业经济交错结合的地方,也是蒙汉族农牧民杂居的地区,存在着极其复杂的土地关系、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因此,在这些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既不能搬套农业区土地改革的做法,也不能完全采取牧业区民主改革的做法,必须从这些半农半牧区的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经济特点出发,采取切合这些地区实际的方针政策,既要解决好阶级矛盾,又要调整好农牧关系和民族关系。
1947年7月,中共绥蒙会决定在半农半牧区不进行土改,而进行不同于牧区的民主改革,在承认土地与牧场为蒙古民族所公有、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与牧场所有制,废除封建阶级一切特权,废除一切地主、王公、高利贷者对贫苦农民的一切债权的前提下,制定了半农半牧区“发展农业,发展畜牧业,适当提高贫苦农民与牧民的生活”的民主改革方针。初期,一些地区在贯彻上述方针中,由于对半农半牧区的特点认识不够,仍然搬套农业区土地改革的政策,出现了一些“左”的做法,扩大了打击面,影响了民族关系和农牧关系。1948年7月,乌兰夫在哈尔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半农半牧区民主改革的政策,提出:(1)在半农半牧区农业占优势的地方,大、中地主的固定的大垄土地、耕畜平分给贫苦农民,小地主和富农的土地、耕畜不平分;(2)畜牧业占优势的地区,大牧主的役畜平分给贫苦牧民,但畜群不分;(3)个别蒙奸恶霸地主的土地,牲畜和财产,经政府批准可分给农牧民。通过贯彻执行上述政策纠正了在半农半牧区进行民主改革中出现的偏差。
在半农半牧区进行民主改革工作中,中共绥蒙会又制定了半农半牧区实行“以牧为主,兼顾农业,保护牧场,禁止开荒,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生产”的方针,并根据蒙汉群众的意愿和自然条件,特别是根据蒙古族群众的要求,确定了半农半牧区的范围,划分农田与牧场的界限,对于自然条件适宜农牧业经济并存的地方采取农牧并重的政策,对于适宜农业生产且已垦种的地方则维持现状,对于不适宜农业且农业生产经营不善又易引起农牧矛盾和民族纠纷的地方,一般采取适当封闭耕地的方法,帮助农牧民逐渐转向各自擅长的生产领域,以利农牧业协调发展,同时大力提倡“蒙汉互助,发展生产”,使蒙汉族农牧民互相支持,农牧业互相补充,既协调了蒙汉民族关系,又调整了农牧业生产,促进了半农半牧区经济的发展。
四、复查纠偏
自治区东部大部分地区在1948年秋至1949年春进行了阶级复评纠偏。通过复查纠偏,纠正了土改运动中扩大打击面、错划地主、富农分子及漏划的地主,并使土改中其他遗留问题得到解决。呼伦贝尔盟布特哈旗卧牛河努图克土改时被打击户占总户数的9.8%,人口占13%,经过复评纠偏,被打击户降为6.7%,人口降为9.5%。这个旗的萨马街努图克原打击户占总户数的18%,人口占24%,复评纠偏后被打击户降为3.4%,人口降为5.9%。
西部地区,中共蒙绥分局、绥远省人民政府于1952年11月,从省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抽调165名干部组成土改复查工作团,分赴丰镇、萨拉齐、伊克昭盟、河套等地区进行土改复查,解决土改运动中的遗留问题。
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基础,消灭了农村封建剥削,将地主的土地及旧式富农多余的土地分给了各族劳动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使许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耕畜、农具、房屋、粮食等财产。据原兴安盟和纳文慕仁盟9个旗县不完全的统计,各族农民在土改中分得的土地445万亩(平均每人分得15亩左右),耕畜15.6万头,房屋65 273间,农具1.5万多件,粮食11.9万石。内蒙古西部地区经过土改,农民占有的土地大大增加。雇农每人平均由土改前的0.7亩增加到10.95亩,贫农由2.7亩增加到11.47亩,中农由8.2亩增加到15亩。对无地少地的蒙古族农民比汉族社员多分配了一倍左右的土地。据150万农业人口地区的统计,无地少地的各族农民共分得土地1132万亩,65 800头耕畜,16.8万间房屋,27.7万余件农具,6186万斤粮食。在半农半牧区调整出牧场120万亩。
平分土地以后,农村各阶层农民占有土地的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据呼伦贝尔盟布特哈旗雅尔根楚努图克翻身嘎查的调查,土地改革前共有地主12户,人均占有耕地133.5亩,土地改革后人均占有耕地为6.9亩;富农15户,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为45亩,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0.8亩;中农64户,土改前人均占有耕地为8.4亩,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2.45亩:贫农227户,土地改革前人均占有耕地0.15亩,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3.35亩;雇农16户,土地改革前无地,土改后人均占有耕地为13.95亩。
为保障土改后农民分得的土地所有权,打消群众土改后产生的怕变、怕斗、怕分及怕增加负担等各种疑虑,自治区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由各地民主政府向农民颁发土地执照。1949年2月12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主席云泽(乌兰夫)签署命令,决定颁发土地执照,同时公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关于《颁发土地执照的指示》《土地执照颁发办法》《关于填写土地执照的说明》等。各地在颁发土地执照工作前都进行了试点,向干部和群众进行细致的思想动员,讲清颁发土地执照是土地改革的继续,是巩固土地改革成果,从法律上确认农民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工作。颁发土地执照中,都进行了土地丈量,弄清了地亩,并明确了土地等级,做到土地所有权明确,负担公平合理,进一步激发了各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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