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初级社
1952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在互助合作运动广泛开展起来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农业生产劳动模范莫日格策、韩珍、谢文升、郭老虎等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17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提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年的10月又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要积极而又谨慎地引导农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把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由建立互助组为主转到大力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上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本着逐步、稳妥地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把一批条件较好的常年互助组,扩建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区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76个。1954年,全国掀起大办初级社的热潮,自治区各地也开始大批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至1955年,全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6994个,入社农户19.17万户,占总农户的17.27%。全区大部分农村已经乡乡有社。1955年3月,毛泽东主席根据全国初级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形势提出“停、缩、发”三字方针时,自治区初级合作社发展速度虽然也比较快,但从全区发展情况看,基本上没有出现强迫命令和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从生产发展情况看,大部分初级社在较合理规划利用土地资源,集体兴修农田水利,推广科学技术等方面都比互助组显示了较大的优越性,产量超过了互助组。据1955年7月呼伦贝尔盟对莫力达瓦旗、阿荣旗、布特哈旗调查,己办的449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生产发展,社员收入增加,管理有序,群众满意的一类社214个,占总社数的47.6%;生产发展,大部分社员收入增加,但在管理工作上存在一些问题的二类社217个,占总社数的48.3%。问题多,差的社18个,占4%。这个调查资料说明,大部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同年10月11日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这两个文件都批判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右倾保守思想。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报告和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迅速召开了各级干部会议,自上而下地检查了在领导农业合作化运动方面的右倾保守思想,组织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宣传贯彻了党中央的指示,全区迅速掀起一个新的办社高潮。至1956年1月,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6 000个,参加农户占7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这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实行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入股,统一经营,收益按入股的土地和劳力比例进行分配。由于各地农村具体条件的不同,土地、基本生产资料入股方式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土地入股形式:死租活给,死租死给,部分社实行土地入股无报酬。大部分实行死租活给的办法。据呼伦贝尔盟阿荣旗、莫力达瓦旗、布特哈旗对449个初级社的调查,实行死租活给的有356个社,占79.2%;实行死租死给的66个社,占14.6%;实行无报酬的42个社,占0.93%。
主要生产资料入股形式:牲畜入社,大部分实行私有公用公喂,有少数实行作为股份基金作价归社,还有极少数实行私有公用私喂。农具入社,主要实行私有社租用,有一部分实行作价归社或作价入社作股份基金,有部分实行作价入社付息,也有少部分实行合作社向社员借用等办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管理形式大致有常年包工、季节包工、临时包工和生产组长派工等几种形式。实行常年包工的只是少数,实行季节包工、临时包工的占大部分,相当数量的社还是实行临时派工。劳动评工,大部分初级社实行“死分活评”,有部分社实行“死分不评”和“打头制”等办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包括种植计划、劳力使用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都由合作社社员选举的社务委员会(也有称社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合作社、社员生活需要而制订,经社员大会通过。社务委员会(社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及有生产经验的农民组成。
在初级社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度出现工作简单粗糙,部分地区出现强迫命令,不根据农民自愿强迫组社,搞形式主义的偏向。自治区各地针对不同情况,结合生产进行了整顿、巩固、提高的工作。
二、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在大力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自治区各地在一些办得比较好的初级社基础上试办了20多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在全国掀起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的影响下,自治区各地也出现了不顾客观条件,片面追求高级合作社的数量,盲目把小社并大社成立高级社,有些地区高级社直接由几个互助组合并组成。至1956年底全区已组建高级社9622个,入社农户达121.8万户,占总农户的83%,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
自治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大部分是100户左右,大的社有600多户。土地、耕畜、大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归社,集体统一经营,统一调配使用。社员的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归社员私有。高级社设若干生产队或作业组,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的生产管理制度。对各生产队(作业组)实行耕地、耕畜、农具、劳力“四固定”。大部分高级社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奖励,减产扣工分的“三包一奖”制度,有的社实行“以产计工”的办法。生产队对社员劳动评工记分办法。一些办的较好的高级社在劳动计酬方式上实行定额管理,即把全年各种农活,按照不同季节,不同技术水平,及农活轻重、难易程度,统一排队,再按中等劳动力所能完成的数量、质量规定工分作劳动定额,然后派工或包工到组到人,根据定额标准和完成的数量、质量评记工分。一些管理较差的高级社评工记分比较简单,在生产队或作业组范围内实行平均主义的按日记分。
在实现高级合作化过程中,特别在处理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等问题上,一些地区没有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侵犯了中农的利益。一些高级社管理干部作风不民主,强迫命令、瞎指挥、生产管理混乱、铺张浪费严重,普遍存在窝工现象。这些问题都引起社员的不满,影响社员生产积极性的发挥,有的地方发生社员要求退社的现象。据1957年5月统计,仅昭乌达盟要求退社的就有农民1502户。
三、成立有特色的合作社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规律,和全国各地基本相似。但也有自治区自己的特点。自治区在实现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根据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自治区各地实际、组织了一批具有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民族联合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农业区除蒙古族和汉族聚居外,还有达斡尔、鄂温克、朝鲜、回、满等民族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少数民族不少都是与蒙、汉等民族杂居在一个地区。根据这一特点,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加强民族团结,在发展农业合作化过程中,除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单一民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外,在民族杂居地区,根据群众的自愿,建立各民族农民的民族联合社。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把办好民族联合社作为自治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一项特殊的重要任务,并作出如下一些规定:
凡是民族杂居地区,办单一的民族社或民族联合社,必须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完全由各民族人民自己决定;民族联合社领导成员中,必须有与各民族社员大体相适应的各民族的领导干部;实行经济民主,记账和公布分配结果,凡是必须的,同时用两种文字;在劳动组织上,照顾各族社员的特长,帮助农业生产技术较差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社员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加强民族团结,加强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允许社员在不妨碍集体生产的条件下自养少量牲畜,农业社在饲草、牧场和劳动力安排方面给予照顾;对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社员,允许自养骑马、奶牛和食用羊,其数量应允许多于汉族社员。
这些规定的实施,保证了民族联合社的健康发展。全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建立的13 5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民族联合社有3800多个。这些民族联合社在农牧业生产中,都显示了很大的优越性,1956年全区所有的民族联合社都增加了生产,有的增产幅度在20%以上,大部分少数民族社员增加了收入。据对24 400个少数民族社员收入情况的调查,增加收入的约占69%,收入不增不减的占15%,减收的约占16%左右。为了解决这部分少数民族社员减收问题,各地党组织和政府帮助合作社采取适当安排劳力,合理调整社内不同工种间的劳动报酬,注意充分发挥各族社员的生产特长,如发挥蒙古族社员擅长经营畜牧业和朝鲜族社员擅长种植水稻等,适当提高其劳动报酬;对土地多,劳动力少,农田作业技术差的少数民族社员给予一定的土地报酬(主要在西部地区);对贫困的少数民族社员,优先用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等措施,使减收的少数民族社员逐步增加收入。
2.农牧结合社。自治区的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农牧业都占相当大的比重。大多数农牧民除了耕役畜外,还拥有一定数量的牧畜,并习惯和擅长饲养放牧牲畜。在牲畜较多的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组织了农业与畜牧业相结合的生产合作社即农牧结合社。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除了贯彻农业合作化的主要方针政策外,还根据畜牧业经济的特点,慎重地规定了牲畜入社处理办法,基本原则是把牲畜和耕畜区别对待,在土地、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后,对社员私有牲畜,采取多种过渡办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有4种形式:
第一种,农牧业生产由社统一安排,劳动力统一调配使用,农业集体经营,牧畜社员私有,由社统一放牧,畜主付放牧工资,牧业收益归畜主,社内所得工资全部并入农业收益统一分配。
第二种,土地和牲畜统一入社(母畜以头入社,散畜由社代放),统一经营,牧业收益按劳畜比例分红,其劳力所得部分并入农副业收益中,按农牧副业劳动日统一分配,其中有的社土地不分红。
第三种,牲畜折价作股入社,或作价作为股分基金,由社统一经营,牧业收益按劳畜比例分红。
第四种,牲畜作价,用国家贷款或社员投资购置,由社统一经营,其收益除归还贷款外,完全按劳动日分红。
农牧结合社中有许多是农牧结合的民族联合社,也有单一的民族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农牧结合社建立后在生产中显示了很多优点:能够统筹安排农牧业和副业生产,并根据每个劳动力的特长,实行分工分业,提高了劳动效率,促进了农牧生产;农牧结合社使农牧业能在统一管理下能实现互相支援,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粮食和饲料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了物资保证,出售畜产品的收入为发展种植业提供所需资金,牲畜的粪肥为种植业提供大量有机肥料。农牧结合社有利于农田、牧场统一规划,既扩大农田又能保护牧场,能够更好地解决半农半牧区农牧矛盾问题。
3.土地不分红社。自治区地多人少,劳动力不足,在农业区和半农半牧的一些地区,农民在历史上就有伙种伙分,土地不取报酬的习惯。在合作化运动中,一些地区农民要求组织土地不分红社,某些地方领导由于对客观历史情况缺乏具体分析,对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这种不分红社进行“纠正”,照搬其他地区的经验,硬性规定实行土地分红而引起农民的不满。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时纠正了这一偏向。允许群众从实际出发,自愿组织土地不分红社,并加强了对土地不分红社的领导。转入高级合作化时,这部分不分红社迅速转向高级社。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内蒙古党委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的同时,结合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制定了一些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政策和措施。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由组织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后转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前后历时5年多的时间。虽然在后期由于受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迅猛发展的影响,在自治区大部分地区也出现过要求过急,工作粗糙,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等缺点和偏向。但总体上还是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从当时的情况看,土地统一经营后,为兴修农田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创造了一些条件。1956年全区一年新增灌溉面积达14万公顷,相当于1955年新增灌溉面积的2倍,水土保持工作也有很大进展,初步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400多平方公里,并开垦和由于土地连片而扩大的耕地面积达26.67多万公顷。在增施肥料,推广良种,合理密植,种植高产作物,推广新式农具等技术措施方面,也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一、发展初级社
1952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在互助合作运动广泛开展起来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农业生产劳动模范莫日格策、韩珍、谢文升、郭老虎等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17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国共产党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明确提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这年的10月又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要积极而又谨慎地引导农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把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由建立互助组为主转到大力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上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本着逐步、稳妥地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精神,把一批条件较好的常年互助组,扩建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区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76个。1954年,全国掀起大办初级社的热潮,自治区各地也开始大批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至1955年,全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6994个,入社农户19.17万户,占总农户的17.27%。全区大部分农村已经乡乡有社。1955年3月,毛泽东主席根据全国初级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形势提出“停、缩、发”三字方针时,自治区初级合作社发展速度虽然也比较快,但从全区发展情况看,基本上没有出现强迫命令和侵犯中农利益的问题。从生产发展情况看,大部分初级社在较合理规划利用土地资源,集体兴修农田水利,推广科学技术等方面都比互助组显示了较大的优越性,产量超过了互助组。据1955年7月呼伦贝尔盟对莫力达瓦旗、阿荣旗、布特哈旗调查,己办的449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生产发展,社员收入增加,管理有序,群众满意的一类社214个,占总社数的47.6%;生产发展,大部分社员收入增加,但在管理工作上存在一些问题的二类社217个,占总社数的48.3%。问题多,差的社18个,占4%。这个调查资料说明,大部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同年10月11日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这两个文件都批判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右倾保守思想。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报告和中共七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迅速召开了各级干部会议,自上而下地检查了在领导农业合作化运动方面的右倾保守思想,组织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宣传贯彻了党中央的指示,全区迅速掀起一个新的办社高潮。至1956年1月,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6 000个,参加农户占7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这些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实行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入股,统一经营,收益按入股的土地和劳力比例进行分配。由于各地农村具体条件的不同,土地、基本生产资料入股方式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土地入股形式:死租活给,死租死给,部分社实行土地入股无报酬。大部分实行死租活给的办法。据呼伦贝尔盟阿荣旗、莫力达瓦旗、布特哈旗对449个初级社的调查,实行死租活给的有356个社,占79.2%;实行死租死给的66个社,占14.6%;实行无报酬的42个社,占0.93%。
主要生产资料入股形式:牲畜入社,大部分实行私有公用公喂,有少数实行作为股份基金作价归社,还有极少数实行私有公用私喂。农具入社,主要实行私有社租用,有一部分实行作价归社或作价入社作股份基金,有部分实行作价入社付息,也有少部分实行合作社向社员借用等办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管理形式大致有常年包工、季节包工、临时包工和生产组长派工等几种形式。实行常年包工的只是少数,实行季节包工、临时包工的占大部分,相当数量的社还是实行临时派工。劳动评工,大部分初级社实行“死分活评”,有部分社实行“死分不评”和“打头制”等办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包括种植计划、劳力使用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都由合作社社员选举的社务委员会(也有称社务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合作社、社员生活需要而制订,经社员大会通过。社务委员会(社务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及有生产经验的农民组成。
在初级社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一度出现工作简单粗糙,部分地区出现强迫命令,不根据农民自愿强迫组社,搞形式主义的偏向。自治区各地针对不同情况,结合生产进行了整顿、巩固、提高的工作。
二、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在大力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自治区各地在一些办得比较好的初级社基础上试办了20多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在全国掀起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的影响下,自治区各地也出现了不顾客观条件,片面追求高级合作社的数量,盲目把小社并大社成立高级社,有些地区高级社直接由几个互助组合并组成。至1956年底全区已组建高级社9622个,入社农户达121.8万户,占总农户的83%,基本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
自治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大部分是100户左右,大的社有600多户。土地、耕畜、大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作价归社,集体统一经营,统一调配使用。社员的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归社员私有。高级社设若干生产队或作业组,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的生产管理制度。对各生产队(作业组)实行耕地、耕畜、农具、劳力“四固定”。大部分高级社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超产奖励,减产扣工分的“三包一奖”制度,有的社实行“以产计工”的办法。生产队对社员劳动评工记分办法。一些办的较好的高级社在劳动计酬方式上实行定额管理,即把全年各种农活,按照不同季节,不同技术水平,及农活轻重、难易程度,统一排队,再按中等劳动力所能完成的数量、质量规定工分作劳动定额,然后派工或包工到组到人,根据定额标准和完成的数量、质量评记工分。一些管理较差的高级社评工记分比较简单,在生产队或作业组范围内实行平均主义的按日记分。
在实现高级合作化过程中,特别在处理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等问题上,一些地区没有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侵犯了中农的利益。一些高级社管理干部作风不民主,强迫命令、瞎指挥、生产管理混乱、铺张浪费严重,普遍存在窝工现象。这些问题都引起社员的不满,影响社员生产积极性的发挥,有的地方发生社员要求退社的现象。据1957年5月统计,仅昭乌达盟要求退社的就有农民1502户。
三、成立有特色的合作社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规律,和全国各地基本相似。但也有自治区自己的特点。自治区在实现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根据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结合自治区各地实际、组织了一批具有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民族联合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农业区除蒙古族和汉族聚居外,还有达斡尔、鄂温克、朝鲜、回、满等民族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少数民族不少都是与蒙、汉等民族杂居在一个地区。根据这一特点,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加强民族团结,在发展农业合作化过程中,除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单一民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外,在民族杂居地区,根据群众的自愿,建立各民族农民的民族联合社。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把办好民族联合社作为自治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一项特殊的重要任务,并作出如下一些规定:
凡是民族杂居地区,办单一的民族社或民族联合社,必须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完全由各民族人民自己决定;民族联合社领导成员中,必须有与各民族社员大体相适应的各民族的领导干部;实行经济民主,记账和公布分配结果,凡是必须的,同时用两种文字;在劳动组织上,照顾各族社员的特长,帮助农业生产技术较差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社员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尊重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加强民族团结,加强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允许社员在不妨碍集体生产的条件下自养少量牲畜,农业社在饲草、牧场和劳动力安排方面给予照顾;对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社员,允许自养骑马、奶牛和食用羊,其数量应允许多于汉族社员。
这些规定的实施,保证了民族联合社的健康发展。全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建立的13 5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民族联合社有3800多个。这些民族联合社在农牧业生产中,都显示了很大的优越性,1956年全区所有的民族联合社都增加了生产,有的增产幅度在20%以上,大部分少数民族社员增加了收入。据对24 400个少数民族社员收入情况的调查,增加收入的约占69%,收入不增不减的占15%,减收的约占16%左右。为了解决这部分少数民族社员减收问题,各地党组织和政府帮助合作社采取适当安排劳力,合理调整社内不同工种间的劳动报酬,注意充分发挥各族社员的生产特长,如发挥蒙古族社员擅长经营畜牧业和朝鲜族社员擅长种植水稻等,适当提高其劳动报酬;对土地多,劳动力少,农田作业技术差的少数民族社员给予一定的土地报酬(主要在西部地区);对贫困的少数民族社员,优先用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等措施,使减收的少数民族社员逐步增加收入。
2.农牧结合社。自治区的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农牧业都占相当大的比重。大多数农牧民除了耕役畜外,还拥有一定数量的牧畜,并习惯和擅长饲养放牧牲畜。在牲畜较多的农业区和半农半牧区,组织了农业与畜牧业相结合的生产合作社即农牧结合社。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除了贯彻农业合作化的主要方针政策外,还根据畜牧业经济的特点,慎重地规定了牲畜入社处理办法,基本原则是把牲畜和耕畜区别对待,在土地、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入社后,对社员私有牲畜,采取多种过渡办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有4种形式:
第一种,农牧业生产由社统一安排,劳动力统一调配使用,农业集体经营,牧畜社员私有,由社统一放牧,畜主付放牧工资,牧业收益归畜主,社内所得工资全部并入农业收益统一分配。
第二种,土地和牲畜统一入社(母畜以头入社,散畜由社代放),统一经营,牧业收益按劳畜比例分红,其劳力所得部分并入农副业收益中,按农牧副业劳动日统一分配,其中有的社土地不分红。
第三种,牲畜折价作股入社,或作价作为股分基金,由社统一经营,牧业收益按劳畜比例分红。
第四种,牲畜作价,用国家贷款或社员投资购置,由社统一经营,其收益除归还贷款外,完全按劳动日分红。
农牧结合社中有许多是农牧结合的民族联合社,也有单一的民族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农牧结合社建立后在生产中显示了很多优点:能够统筹安排农牧业和副业生产,并根据每个劳动力的特长,实行分工分业,提高了劳动效率,促进了农牧生产;农牧结合社使农牧业能在统一管理下能实现互相支援,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粮食和饲料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了物资保证,出售畜产品的收入为发展种植业提供所需资金,牲畜的粪肥为种植业提供大量有机肥料。农牧结合社有利于农田、牧场统一规划,既扩大农田又能保护牧场,能够更好地解决半农半牧区农牧矛盾问题。
3.土地不分红社。自治区地多人少,劳动力不足,在农业区和半农半牧的一些地区,农民在历史上就有伙种伙分,土地不取报酬的习惯。在合作化运动中,一些地区农民要求组织土地不分红社,某些地方领导由于对客观历史情况缺乏具体分析,对群众自愿组织起来的这种不分红社进行“纠正”,照搬其他地区的经验,硬性规定实行土地分红而引起农民的不满。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时纠正了这一偏向。允许群众从实际出发,自愿组织土地不分红社,并加强了对土地不分红社的领导。转入高级合作化时,这部分不分红社迅速转向高级社。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内蒙古党委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的同时,结合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制定了一些符合实际情况的具体政策和措施。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采取由组织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后转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前后历时5年多的时间。虽然在后期由于受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迅猛发展的影响,在自治区大部分地区也出现过要求过急,工作粗糙,改变过快,形式过于单一等缺点和偏向。但总体上还是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从当时的情况看,土地统一经营后,为兴修农田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创造了一些条件。1956年全区一年新增灌溉面积达14万公顷,相当于1955年新增灌溉面积的2倍,水土保持工作也有很大进展,初步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400多平方公里,并开垦和由于土地连片而扩大的耕地面积达26.67多万公顷。在增施肥料,推广良种,合理密植,种植高产作物,推广新式农具等技术措施方面,也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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