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5年(1926),今鄂伦春自治旗境属黑龙江省龙江道管辖。民国21年(1932),伪满洲国设兴安东分省辖大兴安岭以东地区;兴安北分省辖大兴安岭以西地区。民国23年(1934),兴安东分省和兴安北分省改为兴安东省和兴安北省。民国32年(1943)10月,今旗境属兴安总省所辖兴安东地区行署管辖区。
1945年,今旗境属兴安省。1946年6月,在原兴安东省辖区建立纳文慕仁省(后改称纳文慕仁盟),今鄂伦春自治旗境隶属纳文慕仁盟。1948年7月,成立鄂伦春努图克政府,隶属巴彦旗。1949年4月,纳文慕仁盟同呼伦贝尔盟合并,称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简称呼纳盟),同时将巴彦旗和莫力达瓦旗合并,称莫力达瓦旗,诺敏和鄂伦春努图克隶属莫力达瓦旗。
1950年,鄂伦春努图克改称甘奎努图克。在原托河路地域建立托扎敏努图克,隶属喜桂图旗。1951年4月7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置鄂伦春旗,划喜桂图旗的托扎明、莫力达瓦旗的甘奎、诺敏、多布库尔4个苏木为其行政区域,隶属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管辖。1952年5月31日,经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将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改建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民国15年(1926),今鄂伦春自治旗境属黑龙江省龙江道管辖。民国21年(1932),伪满洲国设兴安东分省辖大兴安岭以东地区;兴安北分省辖大兴安岭以西地区。民国23年(1934),兴安东分省和兴安北分省改为兴安东省和兴安北省。民国32年(1943)10月,今旗境属兴安总省所辖兴安东地区行署管辖区。
1945年,今旗境属兴安省。1946年6月,在原兴安东省辖区建立纳文慕仁省(后改称纳文慕仁盟),今鄂伦春自治旗境隶属纳文慕仁盟。1948年7月,成立鄂伦春努图克政府,隶属巴彦旗。1949年4月,纳文慕仁盟同呼伦贝尔盟合并,称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简称呼纳盟),同时将巴彦旗和莫力达瓦旗合并,称莫力达瓦旗,诺敏和鄂伦春努图克隶属莫力达瓦旗。
1950年,鄂伦春努图克改称甘奎努图克。在原托河路地域建立托扎敏努图克,隶属喜桂图旗。1951年4月7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设置鄂伦春旗,划喜桂图旗的托扎明、莫力达瓦旗的甘奎、诺敏、多布库尔4个苏木为其行政区域,隶属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管辖。1952年5月31日,经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批准,将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改建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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