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蒙古族
蒙古族在霍林郭勒市境内有悠久的活动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市境成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扎鲁特旗北部蒙古族牧民的游牧地。蒙古人在市境内定居生存始于霍林河煤田开发建设以后,均为临近盟市旗(县)迁来的客籍蒙古人。1982年后,随着霍林河办事处的成立和国务院批准建市,政府先后从周边旗县市招进蒙古族农牧业生产专业户,蒙古族人口又有新的增加。1982年,霍林河办事处有蒙古族422户、2112人,占总人口的10.6%。1985年,蒙古族人口4398人,占总人口的14.7%。1993年,全市蒙古族人口3610户,14 441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8.65%。比1982年增加5.8倍。
二、汉族及其他民族
最早进驻市境内的汉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即为1970年正式组建的北京军区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十七团,共628人,其中汉族占多数)。
1970年以后,随着霍林河煤田的勘探开发,汉族迁徙定居人数有新的增加,迁徙来源主要有吉林省的辽源、舒兰、通化、蛟河、营城、杉松岗六个局矿,吉林省哲里木盟、白城地区以“支援霍林河矿区建设民兵”的名义抽调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6年,汉族人口逾4000人。1982年,境内汉族17 493人,占人口总数的87.5%。1990年,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霍林郭勒市汉族人口32 515人,占人口总数的69.3%,比1982年增加1.9倍。
霍林郭勒市除蒙古族和汉族占多数以外,还有满、回、苗、彝、壮、高山、达斡尔、仡佬、朝鲜、侗、瑶、土家、傣、锡伯、鄂伦春15个少数民族,与蒙古族和汉族杂居在城镇、农村牧区。1985年,总人口29 897人。其中,满族690人,占总人口的2.3%;回族137人,占总人口的0.5%;朝鲜族130人,占总人口的0.4%;其他少数民族14人,占总人口的0.1%。1990年,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霍林郭勒市总人口中,除蒙古族和汉族以外,满族2669人,占总人口的5.7%;回族200人,占总人口的0.4%;朝鲜族209人,占总人的0.5%;其他少数民族116人,占总人口的0.3%。
三、民族团结
霍林郭勒市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为进一步巩固和推动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党和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人民共同繁荣。
霍林郭勒市地处少数民族自治区,历来重视和发展各民族间的团结、进步,坚持经常进行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各民族生活习俗、饮食习惯、衣着服饰等相互渗透的同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深了各民族间的融洽程度。各民族人民在工作、生产、生活等诸方面的交往频繁,相互参与婚礼、葬仪、娱乐等各种活动。
1983年10月,召开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有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12个先进集体和69名先进个人以及37名特邀代表、17名列席人员,共135人。会议总结交流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的经验,促进了各民族间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掀起宣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高潮。并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各民族人民相互关心、团结友爱蔚然成风。
1987年9月和1992年10月,先后召开两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有30个先进集体和147名先进个人,会议总结交流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的经验,增强了各民族间的凝聚力。
一、蒙古族
蒙古族在霍林郭勒市境内有悠久的活动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市境成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扎鲁特旗北部蒙古族牧民的游牧地。蒙古人在市境内定居生存始于霍林河煤田开发建设以后,均为临近盟市旗(县)迁来的客籍蒙古人。1982年后,随着霍林河办事处的成立和国务院批准建市,政府先后从周边旗县市招进蒙古族农牧业生产专业户,蒙古族人口又有新的增加。1982年,霍林河办事处有蒙古族422户、2112人,占总人口的10.6%。1985年,蒙古族人口4398人,占总人口的14.7%。1993年,全市蒙古族人口3610户,14 441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8.65%。比1982年增加5.8倍。
二、汉族及其他民族
最早进驻市境内的汉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即为1970年正式组建的北京军区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十七团,共628人,其中汉族占多数)。
1970年以后,随着霍林河煤田的勘探开发,汉族迁徙定居人数有新的增加,迁徙来源主要有吉林省的辽源、舒兰、通化、蛟河、营城、杉松岗六个局矿,吉林省哲里木盟、白城地区以“支援霍林河矿区建设民兵”的名义抽调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6年,汉族人口逾4000人。1982年,境内汉族17 493人,占人口总数的87.5%。1990年,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霍林郭勒市汉族人口32 515人,占人口总数的69.3%,比1982年增加1.9倍。
霍林郭勒市除蒙古族和汉族占多数以外,还有满、回、苗、彝、壮、高山、达斡尔、仡佬、朝鲜、侗、瑶、土家、傣、锡伯、鄂伦春15个少数民族,与蒙古族和汉族杂居在城镇、农村牧区。1985年,总人口29 897人。其中,满族690人,占总人口的2.3%;回族137人,占总人口的0.5%;朝鲜族130人,占总人口的0.4%;其他少数民族14人,占总人口的0.1%。1990年,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霍林郭勒市总人口中,除蒙古族和汉族以外,满族2669人,占总人口的5.7%;回族200人,占总人口的0.4%;朝鲜族209人,占总人的0.5%;其他少数民族116人,占总人口的0.3%。
三、民族团结
霍林郭勒市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为进一步巩固和推动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党和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人民共同繁荣。
霍林郭勒市地处少数民族自治区,历来重视和发展各民族间的团结、进步,坚持经常进行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各民族生活习俗、饮食习惯、衣着服饰等相互渗透的同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深了各民族间的融洽程度。各民族人民在工作、生产、生活等诸方面的交往频繁,相互参与婚礼、葬仪、娱乐等各种活动。
1983年10月,召开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有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12个先进集体和69名先进个人以及37名特邀代表、17名列席人员,共135人。会议总结交流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的经验,促进了各民族间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掀起宣传、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高潮。并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各民族人民相互关心、团结友爱蔚然成风。
1987年9月和1992年10月,先后召开两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有30个先进集体和147名先进个人,会议总结交流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的经验,增强了各民族间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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