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二号
2021年9月29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
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二号
2021年9月29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
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Copyright All rights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47号 电话:(0471)3292175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