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委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编委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承担全区地方志、地方史的研究、编纂、开发利用、宣传培训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区地方志工作规划、方案和业务规程;组织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全区蒙古文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工作。
(三)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四)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区情信息发布和地方志数据采集等工作,收集、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向社会公众提供志(史)文献、地情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内蒙古史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五)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管理运维工作;承担全区地方志系统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全区地方志工作规划、方案和业务规程;承担党务、纪检、人事、劳资、文秘、财务、保密、老干部等工作;开展地方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二)自治区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志(史)书编纂工作,并组织志书评审、验收工作。
(三)盟市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各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盟市、旗县(市、区)蒙古文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工作。
(四)年鉴处。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五)资源开发处。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区情信息发布和地方志数据采集等工作;收集、保存、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运维管理;承担全区地方志系统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承担《内蒙古史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设置党支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意见。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事业编制28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处级5名、副处级5名;核定科级职数10名,其中正科级5名、副科级5名。
第七条 原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文件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委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编委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承担全区地方志、地方史的研究、编纂、开发利用、宣传培训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区地方志工作规划、方案和业务规程;组织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全区蒙古文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工作。
(三)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四)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区情信息发布和地方志数据采集等工作,收集、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向社会公众提供志(史)文献、地情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内蒙古史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五)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管理运维工作;承担全区地方志系统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全区地方志工作规划、方案和业务规程;承担党务、纪检、人事、劳资、文秘、财务、保密、老干部等工作;开展地方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二)自治区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志(史)书编纂工作,并组织志书评审、验收工作。
(三)盟市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各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盟市、旗县(市、区)蒙古文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书评审、验收工作。
(四)年鉴处。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五)资源开发处。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区情信息发布和地方志数据采集等工作;收集、保存、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运维管理;承担全区地方志系统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承担《内蒙古史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设置党支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任务,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意见。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事业编制28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处级5名、副处级5名;核定科级职数10名,其中正科级5名、副科级5名。
第七条 原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文件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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