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9〕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好我区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等问题,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退役士兵切身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准执行政策
(一)精准把握允许参保和补缴政策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区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落实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在党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经费需求确定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承担比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界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严格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照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照参保和补缴程序办理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直接提交原办理安置手续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自治区退役士兵提出申请的截至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役方式核查无误后,将申请表分别提供给同级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断缴时间,认真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的资金,并及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核查统计测算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到当地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作为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退役士兵参保和补缴保险费具体办理流程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操作指南》执行。
对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个人未申请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信息采集情况对未申请人员通过电话予以告知。
(五)严格把握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补缴费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明确方法步骤
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2019年7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怀,宣传社会保险接续政策。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对申请办理流程进行公告。
(二)认真登记补缴(2019年7月至12月)。各盟市、旗县(市、区)自下而上依据申请登记人数,对符合条件人员欠缴断保情况及需要补缴资金进行统计测算,8月底前以盟市为单位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明确参保和补缴办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进行分析研判并予以解决,确保接续工作有序推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用账户和专门受理窗口,确保退役士兵“进一个门、跑一次腿”就能完成申报登记。
(三)及时总结上报(2020年1月)。各盟市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0年1月底前将自治区工作情况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会商解决社会保险接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集中办公,负责办理自治区本级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盟市、旗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二)压实工作责任。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落一人、不错一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人数、范围、类型,摸清底数、摸准情况;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属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欠缴和断缴情况;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不符合政策范围的,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做好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通知要求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周报告制度,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开展期间,各盟市要于每周四上午12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汇总后于每周五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
成员: 冯呼和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王凤岐 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
王燕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邓伟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马艺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金满义 自治区医保局局长
王鹤普 内蒙古税务局副局长
韩少俊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罗桂森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冯有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郝雪松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智玉宽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管理处处长
员培斌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盛安彪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管理处调研员
王建华 自治区社保局副局长
李荣 自治区医保局副局长
金险峰 内蒙古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
二、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主任: 邓伟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副主任:盛安彪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管理处
调研员
成员: 田智勇、范贵晗、程荣、马宝才、刘晓军、郝小伟、赵伟、田富强、李卫、王玉辉、付奎生、郭淼、赵丽丽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9〕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好我区部分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等问题,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退役士兵切身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准执行政策
(一)精准把握允许参保和补缴政策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区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落实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在党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根据经费需求确定自治区本级、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承担比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界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负责确认。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严格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照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严格依照参保和补缴程序办理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直接提交原办理安置手续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自治区退役士兵提出申请的截至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役方式核查无误后,将申请表分别提供给同级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断缴时间,认真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的资金,并及时反馈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核查统计测算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到当地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作为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退役士兵参保和补缴保险费具体办理流程按照自治区下发的《操作指南》执行。
对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个人未申请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信息采集情况对未申请人员通过电话予以告知。
(五)严格把握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六)妥善做好政策衔接
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自治区原有退役士兵补缴费用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明确方法步骤
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2019年7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怀,宣传社会保险接续政策。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方式,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对申请办理流程进行公告。
(二)认真登记补缴(2019年7月至12月)。各盟市、旗县(市、区)自下而上依据申请登记人数,对符合条件人员欠缴断保情况及需要补缴资金进行统计测算,8月底前以盟市为单位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依据明确参保和补缴办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进行分析研判并予以解决,确保接续工作有序推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建立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用账户和专门受理窗口,确保退役士兵“进一个门、跑一次腿”就能完成申报登记。
(三)及时总结上报(2020年1月)。各盟市将工作完成情况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0年1月底前将自治区工作情况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会商解决社会保险接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集中办公,负责办理自治区本级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对盟市、旗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二)压实工作责任。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落一人、不错一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人数、范围、类型,摸清底数、摸准情况;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属于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要认真核实涉及的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欠缴和断缴情况;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对不符合政策范围的,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做好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通知要求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周报告制度,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开展期间,各盟市要于每周四上午12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汇总后于每周五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工作迟缓、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
成员: 冯呼和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王凤岐 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
王燕峰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邓伟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马艺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金满义 自治区医保局局长
王鹤普 内蒙古税务局副局长
韩少俊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罗桂森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
冯有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郝雪松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智玉宽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管理处处长
员培斌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盛安彪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管理处调研员
王建华 自治区社保局副局长
李荣 自治区医保局副局长
金险峰 内蒙古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
二、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主任: 邓伟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
副主任:盛安彪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管理处
调研员
成员: 田智勇、范贵晗、程荣、马宝才、刘晓军、郝小伟、赵伟、田富强、李卫、王玉辉、付奎生、郭淼、赵丽丽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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