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10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张生、调研员苏雅勒达来与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戴建峰等一行5人,先后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考察地方志立法工作。
自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来,全国已有6个省市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地方志地方性法规,22个省市区出台了政府规章,地方志编纂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履行好《条例》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权利职责,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拟于今年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该《规定》。此次选择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我区同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出台的也是政府规章,地方志工作有许多相同共融之处;青海省与我区情况一样处于立法调研阶段,有不少经验做法可相互借鉴、交流。
考察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地方志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的领导对考察组一行的立法考察工作十分重视,积极认真并毫无保留地介绍了他们在地方志立法过程中的具体做法、经验,提供了立法全过程的文字和信息资料。调研组针对地方志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探讨了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的法定职责;针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工作,明确了对志书、年鉴的质量要求;针对地方志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同时还交流了方志馆建设与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有关经验和做法等。
2012年6月5~10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张生、调研员苏雅勒达来与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戴建峰等一行5人,先后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考察地方志立法工作。
自国务院颁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来,全国已有6个省市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地方志地方性法规,22个省市区出台了政府规章,地方志编纂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履行好《条例》赋予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权利职责,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拟于今年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该《规定》。此次选择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我区同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出台的也是政府规章,地方志工作有许多相同共融之处;青海省与我区情况一样处于立法调研阶段,有不少经验做法可相互借鉴、交流。
考察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地方志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的领导对考察组一行的立法考察工作十分重视,积极认真并毫无保留地介绍了他们在地方志立法过程中的具体做法、经验,提供了立法全过程的文字和信息资料。调研组针对地方志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探讨了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的法定职责;针对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工作,明确了对志书、年鉴的质量要求;针对地方志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同时还交流了方志馆建设与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有关经验和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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